在治理国家上,他抓住三个根本问题:其一,巩固权力在于驾驭群臣;其二,安定国家在于挫败吴、蜀的进犯;其三,安抚民众在于法制治国。
曹叡虽被比于秦皇、汉武,实无秦皇汉武的武功,问题不在于他缺乏武略,而在于他英年早逝。倘若多活几年,其武功想必大有可观。其实把眼光放长远点看,他的胜利意义重大。他耗尽了蜀国的民力财力,断了东吴的扩张之路,瓦解了鲜卑的崛起。
作为一国之君,曹叡对法律制度及诉讼事件抱有浓厚的兴趣。他经常说一句话:“狱者,天下之情命也。”就是说,刑狱之事,关乎天下人的性命。当时在首都洛阳城北有个“平望观”,曹叡将其改名为“听讼观”,后来很多重大的刑事案件就在这里审理,曹叡经常前往旁观判案过程。
在法律上,曹叡是专家。史书中这样说:“好学多识,特留意于法理。”魏国延续了汉代的律法,汉代的律法是在秦法的基础上扩充的,而秦法的源头则是战国时代魏国李悝所著的《法经》。从战国到三国,数百年时间,法律条文变得冗杂庞大。最初李悝的《法经》只有六篇,萧何制定《汉律》,增加到九篇。随着社会发展,法网愈加严密,法律条文愈加烦琐,《汉律》从九篇增加到六十篇,后又有《令》三百多篇,《决事比》九百多卷。简要地说,律就是国家基本法律;令是皇帝的诏令;比是判例。除此之外,还有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包括著名经学家马融、郑玄等人的注释。到了魏明帝曹叡时,这些法律条文总计有两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字数达到惊人的七百七十三万字。如此庞大的法典,不要说古代,就是放在当代也是大部头——这些典籍估计要盖一座大楼才能放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