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中国城市数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而无论从完善当前城镇规模等级结构的目的还是遵循城镇化发展的现实出发,城市数目的增加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小城市数目的增加。作为沟通大城市与小城镇及其周边地区的桥梁,中小城市在区域城镇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即如果中小城市发展滞后,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影响就难以有效传输,无法充分促进周边地区发展,小城镇的发展也将受到限制。另外,中小城市是大城市形成的基础,许多中小城市渐渐发展成为大城市,如果没有中小城市,大城市的数量发展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改革开放以前,由于人为抑制原因,我国中小城市数量增长缓慢,许多已够设市条件的小城镇没有及时设市,限制了城市发展及其作用的发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重新为国人所认识,政府也开始重视城市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采取了多种措施促进城市发展和建设,并于1986 年对设市标准做了新规定。1978年我国中小城市总数为152 座(占当年全部城市数量193 座的78.76%),到1996年更是达到了588 座(占当年全部城市数量666 座的88.29%),无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量都得到了很大提高。但自1996 年中小城市数量达到顶峰以后,随着一部分中等城市发展为大城市以及行政区划的调整使得部分中小城市并入了现有的大城市,加上新增中小城市不够及时,中小城市数量开始有所减少,2004 年全国中小城市仅有546 座,占全部城市(659 座)的比例也降到了8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