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幼儿园教师在工作条件、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方面的权益也获得了法律形式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保障了幼儿园教师在内的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使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提升有了法律依据。整个20世纪90年代,各个层次的教师工资持续增加,1999年的教师工资整体接近1990年工资的4倍。[5]教师的经济地位较从前有了较为明显的提升。
(三)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幼儿园教师的标准化和专业化发展
21世纪以来,伴随着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推进,教师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教师素质和教师专业问题开始得到关注。1998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的“面向21世纪师范教育国际研讨会”上明确指出:师范教育改革的核心是教师的专业化问题,培养具有专业化水准的教师已成为国际教师教育改革的目标。21世纪的教师必须是接受过专业化训练,有着较高的专业素养的教育工作者。[6]1999年我国出版了第一部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首次将我国职业分为八大类,教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一类。2000年9月,教育部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为包括幼儿园教师在内的教师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参照。教师资格证制度的实施,成为教师专业化的起点,标志着我国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