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颁行天下。
及太宗即位,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更加厘改。戴胄、魏徵又言旧律令重,于时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太宗寻又愍其受刑之苦,谓侍臣曰:“前代不行肉刑久矣,今忽断人右趾,意甚不忍。”谏议大夫王珪对曰:“古行肉刑,以为轻罪。今陛下矜死刑之多,设断趾之法,格本合死,今而获生。刑者幸得全命,岂惮去其一足?且人之见者,甚足惩诫。”上曰:“本以为宽,故行之。然每闻恻怆,不能忘怀。”又谓萧瑀、陈叔达等曰:“朕以死者不可再生,思有矜愍,故简死罪五十条,从断右趾。朕复念其受痛,极所不忍。”叔达等咸曰:“古之肉刑,乃在死刑之外。陛下于死刑之内,改从断趾,便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上曰:“朕意以为如此,故欲行之。又有上书言此非便,公可更思之。”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参掌删改之。弘献于是与玄龄等建议,以为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废,制为死、流、杖、笞凡五等,以备五刑。今复设刖足,昌为六刑。减死在于宽弘,加刑又加烦峻。乃与八座定议奏闻,于是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