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把正义论看成一个整体,那么,理想部分就提出了一个如果可能我们就要去实现的一个正义社会的观念。我们根据这个观念来判断现存的各种制度;如果它们没有充足理由就违背这一观念的话,那么在此范围内它们就被视为不正义的。正义原则的词典式次序指定了这一理想的哪些因素相对来说是更紧迫的,这一次序暗示着优先性规则也要同样地被运用到非理想情形中去。这样,在环境许可的范围内,我们有一种排除任何不正义的自然义务,首先排除那些根据对完善的正义的偏离程度而确定的最严重的不正义。当然,这个观念是十分粗糙的,对偏离理想的程度的衡量大都托付给直觉。但词典式次序所表明的优先性仍然可以指导我们的判断。如果我们对何为正义有一种相当清楚的观念的话,那么我们所考虑的正义信念就可能更为协调一致,尽管我们不能确切地阐述这种更大的一致是如何发生的。所以,虽然正义原则是属于一种理想状态的理论,它们却是和我们的日常正义信念普遍相关的。
我们也许可以用不同的例子(其中有我们已讨论过的例子)来解释非理想理论的几个方面。一种情况涉及不够广泛的自由。由于那里没有不平等,而是所有人都拥有一种狭隘而非广泛的自由,这个问题就能够从代表的平等公民的观点来评价。在应用正义原则时诉诸这个代表人的利益就是诉诸共同利益的原则(我把共同利益看成是某些在适当的意义上有利于每一个人的一般条件)。前述的几个例子涉及不广泛的自由:如以与公共秩序相一致的方式来调节良心和理想的自由,对多数裁决规则范围的限制也属于这种情况(见第34、第37节)。这些约束来自永久性的人类生活条件,因此这些情况属于非理想理论中那个用来处理自然限制的部分。由于约束不宽容者的自由和限制竞争团体的暴力这两种情况牵涉到不正义,所以它们隶属于非理想理论中的部分服从理论。不过,在这四种情况中,论据都是从代表的公民的观点来展开的。根据词典式次序的观念,对自由范围的限制是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它所产生的是一种较少但仍然是平等的自由。